市直各學校: 現將市委、市政府《泰州市激勵幹部幹事創業防治在崗不作爲履職不擔當的若干規定》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嚴格貫徹執行。 泰州市教育局 中共泰州市委文件 泰發〔2016〕3号
中共泰州市委 泰州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泰州市激勵幹部幹事創業防治在崗不作爲履職不擔當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市(區)委、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黨工委、管委會,市委各部委辦、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泰州市激勵幹部幹事創業防治在崗不作爲履職不擔當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泰州市委 泰州市人民政府 泰州市激勵幹部幹事創業 防治在崗不作爲履職不擔當的若干規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條 爲大力弘揚“长期奋斗、长期攻坚、长期吃苦、长期奉献”和“不相信有完成不了的任務、不相信有克服不了的困難、不相信有實現不了的目標”精神,积极防治“在岗不作为、履职不担当”,充分激發全市上下幹事創業、擔當作爲的精氣神,根據中共江蘇省委《關於推動全面從嚴治黨邁上新臺階的意見》和中共江蘇省委辦公廳《關於推動幹部擔當作爲防治爲官不爲的辦法(試行)》,結合泰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激勵幹部幹事創業、防治“在崗不作爲、履職不擔當”,堅持黨委領導、分級負責,教育在先、從嚴要求,正向激勵、失職必究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及其工作人員,以及經授權、委託具有公共事務管理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二章 幹事創業行爲準則 第四條 全市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嚴格遵守執行各項紀律規定、法律法規,不斷增強爲官作爲的責任意識、主動意識和攻堅意識,自覺擔負起推動發展的責任擔當。 第五條 全體幹部應當做到: (一)主動服務,不讓基層羣衆在我這裏冷落。 (二)高效服務,不讓工作事項在我這裏延誤。 (三)創新服務,不讓矛盾難題在我這裏耽擱。 (四)廉潔服務,不讓機關形象在我這裏受損。 第六條 領導幹部應當做到: (一)廉潔用權,始終做到一身正氣兩袖清風。 (二)勤勉履職,始終做到任勞任怨善作善成。 (三)改革創新,始終做到敢闖敢試銳意開拓。 (四)敢於擔當,始終做到頂真碰硬勇爭一流。 第三章 “在崗不作爲”問責情形 第七條 對違反幹事創業行爲準則,出現下列“在岗不作为”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對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省委“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市委“三大主题工作”“四个名城”重要部署,以及本地區、本單位確定的目標任務和領導班子研究決定的事項,不積極貫徹執行,或選擇性執行,未達到預期目標的。 (二)對市委、市政府下達的約束性指標,以及市領導批示件、市委書記和市長信箱交辦件等上級交辦事項,無正當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幹事創業激情消退和自我要求不高,進取心不強,工作滿足於一般化、過得去或長期落後,被上級通報批評的。 (四)對職責範圍內的監督檢查事項,未及時發現和消除工作隱患,或限期整改不到位,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五)招商引資、項目建設中,政策不落實、服務不到位,超出政策規定範疇亂承諾、亂許願,或對已承諾的合理事項違約、有諾不踐的。 (六)對工作中重要事項不及時、不如實請示報告,導致重大決策、重要工作出現嚴重問題;對下級請示報告未按規定及時研究、答覆處理,貽誤工作的。 (七)制定、發佈與法律、法規或上級政策相牴觸的文件和規定;對執紀執法機關、監督管理部門依規依法作出的決定,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或執行不力,造成工作被動或不良影響的。 (八)對羣衆提出的意見、建議,以及涉及羣衆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告知而不告知,應當辦理而不辦理,導致羣衆上訪或投訴的。 (九)對由幾個地區或部門共同辦理的事項,不講團結協作,強調客觀理由,主辦方不主動牽頭協調,協辦方不積極配合,影響工作推進的。 (十)對重點項目推進不力、行政職能履行不到位、羣衆關切解決不及時,貽誤工作按時推進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一)不服從組織安排,不願從事條件差、任務重、難度大的工作的。 (十二)不遵守工作紀律,上班遲到早退,擅離職守,或工作時間從事與工作無關事項的;無正當理由未保持通訊暢通,開會遲到、早退、缺席,或在會場做與會議無關事情的。 (十三)在市級機關部門(單位)績效管理考覈中,連續兩年列所在考覈組最後一名的;在市(區)和省級經濟開發區、專業園區(街區)績效管理考覈中,連續兩年考覈列最後一名的。 (十四)其他在崗不作爲的情形。 第四章 “履職不擔當”問責情形 第八條 對違反幹事創業行爲準則,出現下列“履职不担当”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對本地區、本單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敢較真碰硬、設法解決問題,貽誤工作的。 (二)對抓班子帶隊伍要求不嚴、管理不力,當“老好人”,對直接管轄對象違紀違規的苗頭性問題,不及時制止或查處,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爲,處置不力、畏難躲避、放任默許,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對職責範圍內重大事故和羣體性、突發性事件,防範不力、處置失當,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羣衆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或重大社會影響的。 (五)對職責範圍內羣衆反映強烈、上級明確指出的突出問題,不及時解決或措施不力,導致問題重複出現的。 (六)其他履職不擔當的情形。 第五章 調查與問責 第九條 对“在岗不作为、履职不担当”問題,各級黨政組織負有發現問題、調查覈實、實施問責的主體責任,黨政主要負責人負有第一責任,紀檢監察組織負有監督責任,黨政班子其他成員負有“一岗双责”责任。 第十條 綜合運用檢查督查、巡視巡察、作風評議、明察暗訪及幹部考覈考察等方法,及時發現不作爲、不擔當問題線索。暢通羣衆舉報渠道,及時關注媒體和網絡曝光的涉及黨政機關和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問題,從中收集不作爲、不擔當問題線索。 第十一條 出现“在岗不作为、履职不担当”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或單位相應問責處理: (一)情節較輕的,給予提醒、函詢、責令限期整改。 (二)情節較重或整改不力的,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調離工作崗位。 (三)情節嚴重的,給予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直至解聘或辭退。 第十二條 出現本規定第三章第七條第十項等慢作爲情形的,按本規定相關條款進行問責,或依據有關規定授予責任單位或個人“蜗牛‘奖’”,跟踪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蜗牛‘奖’”認定辦法,由泰州市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对“在岗不作为、履职不担当”問題的調查與問責,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紀檢監察、組織人事、效能建設等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問責調查一般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複雜的可延長15個工作日,對事實清楚、不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可直接作出問責決定。問責決定作出後,應制作《問責決定書》,並在5個工作日內送達問責對象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 第十五條 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書面申訴。受理機關在接到問責對象書面申訴後,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 第十六條 問責事項應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規定,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結果運用 第十七條 單位或個人因本規定所列條款被問責的,應與單位或個人年度績效考覈相掛鉤。具體細則,由泰州市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個人被問責的,年度考覈不得評爲優秀等次。 第十九條 考覈年度內,同一處室有2名以上工作人員、同一黨政班子成員分管範圍內有2名以上處室負責人、同一單位有2名以上黨政班子成員被問責的,應分別追究處室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第二十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被問責的,視情節輕重,3—6個月內不得提拔重用,且下一年度內該單位不得向上級黨委推薦提拔由上級黨委管理的幹部。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政組織及其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不作爲、不擔當問題,主動發現、主動調查並嚴格問責的,可免於追究領導責任、免於扣減績效考覈分。 第二十二條 被問責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於問責: (一)主動、及時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改革創新、先試先行、幹事創業中出現失誤,造成一定損失或不良影響,但已盡職盡責,且未謀取私利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情節。 第二十三條 被問責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對存在問題整改不力,再次出現同類問責情形的。 (二)弄虛作假,干擾、阻礙調查或者採取不正當行爲拉攏、收買辦理問責事項工作人員的。 (三)打擊報復投訴人、舉報人的。 (四)具有其他應當從重處理情節的。 第二十四條 對幹部的問責,應記入行爲失範記錄,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泰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泰州市委組織部、泰州市監察局、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泰州市財政局、泰州市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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